財團法人能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98.02.21修訂通過
104.01.31修訂第六條及第十五條通過
109.03.04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能高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獎助文教、學術研究及教學活動為宗旨,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中市。
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贊助、推動中興大學森林系所畢業系友聯誼會之發展。
二、贊助或舉辦學術演講系列活動。
三、獎勵傑出教學或研究人員及優秀學生。
四、贊助森林系所軟硬體設備之更新與維護。
五、舉辦與文教有關之公益活動或事業。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由林燈燦等人捐助。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完成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立於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國立中興大學森林學系。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二十一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基金之動用。
3.以基金填補短絀。
4.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法人解散之擬議。
7.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8.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幹事若干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長與幹事均為兼任,由董事長聘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或指定非營利之立案人民團體。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所在位置

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國立中興大學森林學系

在Google Map查看